一、许可主体 徐州市交通局 二、审批依据 《公路法》第四十四条: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、挖掘公路。因修建铁路、机场、电站、通信设施、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、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,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;影响交通安全的,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。占用、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、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。 ” 三、审批条件 1、因修建铁路、机场、电站、通信设施、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、挖掘公路; 2、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; 3、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; 4、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; 5、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、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。 四、所需材料 1、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(由代理人申请的,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); 2、申请书(主要理由、地点<公路名称、起止桩号>、施工期限); 3、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; 4、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(含工程简介、具体作业地点、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、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、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); 5、对公路路产损失的恢复或者补偿方案。 五、办理程序 1、当事人申请; 2、形式审查:申请主体是否适格,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; 3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; 4、实质审查:条件是否符合;视情进行实地勘察、核实,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;需要组织专家论证、评审的,组织专家论证、评审;必要时组织听证; 5、作出是否许可决定; 6、送达。 六、办结期限 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,当场作出决定; 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,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;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,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。 需要听证、检验、检测、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,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。 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,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、送达许可证件。 七、收费标准 因许可产生路产损失的,按照《江苏省公路赔(补)偿收费标准》执行 八、承办机构 徐州市公路管理处 九、监督联系方式 徐州市交通局 0516-85909797 徐州市公路管理处 0516-85790575 十、审批项目表格 申请表(见附件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