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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修建铁路等占用、挖掘公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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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许可主体  徐州市交通局

二、审批依据

公路法》第四十四条:“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、挖掘公路。因修建铁路、机场、电站、通信设施、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、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,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;影响交通安全的,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。占用、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、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。 

三、审批条件

1、因修建铁路、机场、电站、通信设施、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、挖掘公路;

2、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;

3、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;

4、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;

5、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、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。

四、所需材料

1、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(由代理人申请的,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);

2、申请书(主要理由、地点<公路名称、起止桩号>、施工期限);

3、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;

4、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(含工程简介、具体作业地点、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、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、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);

5、对公路路产损失的恢复或者补偿方案。

五、办理程序

1、当事人申请;

2、形式审查:申请主体是否适格,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;

3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;

4、实质审查:条件是否符合;视情进行实地勘察、核实,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;需要组织专家论证、评审的,组织专家论证、评审;必要时组织听证;

5、作出是否许可决定;

6、送达。

六、办结期限

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,当场作出决定;

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,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;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,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。

需要听证、检验、检测、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,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。

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,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、送达许可证件。

七、收费标准  因许可产生路产损失的,按照《江苏省公路赔(补)偿收费标准》执行

八、承办机构  徐州市公路管理处

九、监督联系方式  徐州市交通局 0516-85909797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徐州市公路管理处 0516-85790575

十、审批项目表格   申请表(见附件)

附件:tlzysqb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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