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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、电缆等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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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许可主体  徐州市交通局

二、审批依据

《公路法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:“ 除公路防护、养护需要的以外,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;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、电缆等设施的,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。”

《江苏省公路条例》第三十一条二款:“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、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、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调整等,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,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,不得扩建。对在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,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,避免形成违章建筑。 

三、审批条件

1、确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、电缆等设施;

2、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;

3、符合公路规划;

4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,不影响公路路基稳定、边沟排水等;

5、涉及路产损害的,应当给予补偿。

四、所需材料

1、建设单位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(由代理人申请的,提供建设单位、个人授权委托书);

2、申请书(主要理由、地点<公路名称、起止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>、施工期限);

3、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;

4、工程简介、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、具体作业地点、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(包括平面、断面图纸);

5、涉及路产损害的,还应当提交补偿方案文本。

五、办理程序

1、当事人申请;

2、形式审查:申请主体是否适格,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;

3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;

4、实质审查:条件是否符合;视情进行实地勘察、核实,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;需要组织专家论证、评审的,组织专家论证、评审;必要时组织听证;

5、作出是否许可决定;

6、送达。

六、办结期限

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,当场作出决定;

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,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;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,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。

需要听证、检验、检测、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,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。

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,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、送达许可证件。

七、收费标准  因许可产生路产损失的,按照《江苏省公路赔(补)偿收费标准》执行

八、承办机构  徐州市公路管理处

九、监督联系方式  徐州市交通局 0516-85909797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徐州市公路管理处 0516-85790575

十、审批项目表格  申请表(见附件)

附件:nmgxsqb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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